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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吴秋野诉被告王波、张丽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野,王波,张丽雪,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15号原告吴秋野,女,1981年6月23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波,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丽雪,女,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XX,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野诉被告王波、张丽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秋野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秋野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百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