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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民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余禾足与汪威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禾足,汪威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余禾足。被执行人汪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淳安法院(2014)杭淳汾民初字第00241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威人支付案款10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威人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少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