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余禾足与汪威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禾足,汪威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余禾足。被执行人汪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淳安法院(2014)杭淳汾民初字第00241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威人支付案款10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威人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少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