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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谢有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谢有,男,汉族,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石洪伟,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革,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