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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克祥犯盗窃罪、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刑初字第420号公诉机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克祥。1988年4月29日、1996年12月30日、2010年9月15日,先后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以及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2日因本案于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院原初审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已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现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胡文杰,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克祥犯盗窃罪、绑架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5日、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洁、代理检察员柯烁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克祥及其辩护人胡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克祥携带螺丝刀、美工刀、老虎钳、手电筒以及自制瓶装泡椒水等作案工具多次窜至衢州市柯城区亚美小区盗窃财物。其中在2014年1月22日凌晨侵入该小区46-4号被害人叶某甲家中行窃后,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叶某乙(2003年11月19日出生,系叶某甲女儿),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具体如下:1.2013年12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克祥携带螺丝刀、美工刀、老虎钳等工具窜至亚美小区,从46-2号排屋二楼阳台翻窗进入排屋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及螺丝刀割断开关盒和电源盒里的电线,将电线内铜丝剥离后窃走并销赃。一、二天后,被告人陈克祥又窜至该排屋内,将剩余电线内的铜丝窃走并销赃。2.2013年12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克祥翻窗进入亚美小区46-2号排屋,又从46-2号排屋顶楼阳台攀爬进入46-3号排屋内,以同样方式窃得电线内的铜丝后予以销赃。3.2013年12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克祥窜至亚美小区46-3号排屋内,以同样方式窃得该排屋内剩余的电线。随后,被告人陈克祥从46-3号排屋攀爬进入46-1号排屋内,以同样方式窃得部分电线,并将铜丝剥离出后放在原地。次日,被告人陈克祥再次窜至亚美小区46-1号排屋内,将剩余电线里的铜丝与之前放在原地的铜丝一起窃走并销赃。4.2014年1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克祥窜至亚美小区47-5号排屋内,以同样方式窃得电线内的铜丝后予以销赃。几天后,被告人陈克祥再次窜至该排屋内,将剩余电线内的铜丝窃走后予以销赃。5.2014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克祥窜至亚美小区48-4号排屋内,以同样方式窃得电线内的铜丝后予以销赃。6.2014年1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克祥窜至亚美小区48-3号排屋内,以同样方式窃得电线内的铜丝后予以销赃。7.被告人陈克祥在盗窃亚美小区电线期间,观察到小区46-4号排屋有人居住,且户主条件优越,遂产生入户盗窃财物的想法。为此,被告人陈克祥从2014年1月15日至1月20日一直暗中观察该户人家的作息规律。2014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陈克祥携带自制的瓶装泡椒水以及从亚美小区47号排屋西侧围墙处捡得的木棍,在46-4号楼下等候时机,预谋盗窃。次日1时许,被告人陈克祥见时机成熟,遂从46-4号车库边的燃气管道攀爬至一楼车库的平台上,后用木棍撬开二楼厨房的防盗窗,进入被害人叶某甲家中。被告人陈克祥在一楼大厅翻找财物未果后携带自制的泡椒水至四楼,先将泡椒水放在次卧室门口,后进入主卧室内窃得女士手拎包一只,从包内翻找出现金1000余元后将手拎包丢弃在三楼卧室。因窃得财物较少,被告人陈克祥又窜至四楼次卧室准备继续行窃,见叶某乙独自睡在床上,即产生绑架叶某乙后向其父母勒索财物的想法。被告人陈克祥走进叶某乙的房间,在抱起叶某乙的过程中将其惊醒。被告人陈克祥即采用捂口鼻、掐住脖子的方式致叶某乙窒息昏迷,在准备将叶某乙带离现场时,因发出声响惊醒叶某甲夫妇。被告人陈克祥害怕事情败露,将叶某乙放在二楼厨房地板上后跳窗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叶某乙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克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出所登记表及罪犯档案资料,接受证据清单、损失结算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叶某甲、郑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陈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克祥的供述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克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有入户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为索取财物而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克祥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克祥绑架犯罪的情节较轻,且属犯罪未遂,可相应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克祥犯数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克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12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部分可予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新新人民陪审员  舒 霖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睿罡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