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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黑民初字第0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冷瑞雪诉被告冷凤永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瑞雪,冷凤永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2719号原告冷瑞雪,女,200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爱武,系原告母亲,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冷凤永,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冷瑞雪诉被告冷凤永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