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黑民初字第0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冷瑞雪诉被告冷凤永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瑞雪,冷凤永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黑民初字第02719号原告冷瑞雪,女,200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爱武,系原告母亲,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冷凤永,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冷瑞雪诉被告冷凤永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