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明、田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明,田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颐和家园会所。法定代表人李步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海云,该公司职员。被告许明。被告田晨。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明、田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