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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马三娃申请杨金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马三娃,男,回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被执行人杨金安,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宕昌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宕昌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宕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金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金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金安在工行宕昌县支行的账号为6215582711000709812的账户内存款依法予以冻结414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玉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