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田家勇、彭光秀诉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家勇,彭光秀,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89号原告田家勇,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他砂乡信地村*组*号,身份号码:4331301968********。原告彭光秀,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他砂乡信地村*组*号,身份号码:4331301966********。被告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五楼。法人代表徐晓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绍洪,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该公司员工,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永明村第五村民组114号,身份号码:4303221954********。本院审理的原告田家勇、彭光秀诉被告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田家勇、彭光秀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家勇、彭光秀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家勇、彭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家勇、彭光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代飞人民陪审员 田 启人民陪审员 田将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