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任佰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中,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执字第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俊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静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