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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宜昌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昌市食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食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孙道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食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沿江大道转角滨江壹号C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食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631283元、违约金543761元;自2015年5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312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5471.5元、执行费243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食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482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5年5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312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