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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XX与徐XX、陈平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徐XX,陈平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XX,1975年10月20日,汉族,律师。被执行人徐XX,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陈平儿,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徐XX、陈平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XX、陈平儿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徐XX、陈平儿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李 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