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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律金红与被执行人延边万吉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律金红,延边万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律金红,女,42岁,汉族,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延边万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站前街。法定代表人宋光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律金红与被执行人延边万吉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律金红依据延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市劳仲裁字(2014)51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标的额为1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律金红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延边万吉运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延边万吉运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律金红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延边万吉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