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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严家壮与胡孝来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家壮,胡孝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251号原告:严家壮,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胡孝来,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严家壮与被告胡孝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严家壮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胡孝来表示借款不应由其承担,不同意调解,严家壮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家壮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家壮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