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青山与许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山,许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092号原告陈青山,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志勇,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青山与被告许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曾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