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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青山与许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山,许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092号原告陈青山,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许志勇,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青山与被告许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曾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