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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健与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杨健,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吴刚,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诉被告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0元,减半收取475.00元,由原告杨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