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3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日广与被告东港市金泰淡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日广,东港市金泰淡水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328号原告唐日���,男。委托代理人张丰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港市金泰淡水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姚广义,系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唐日广与被告东港市金泰淡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日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 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雨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