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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荣与被告杨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772号王桂荣,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杨延凤,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所地不详。原告王桂荣诉被告杨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桂荣未能提供被告杨延凤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杨延凤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延凤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小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晨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