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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孙学敏、徐爱云等与徐爱国、刘丽君,第三人高志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敏,徐爱云,徐黎,徐萍,徐爱国,刘丽君,高志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724号原告孙学敏,女,193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徐爱云,女,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徐黎,男,195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徐萍,女,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李铁石、马群英,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爱国,男,1955年7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丽君,女,195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住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花园68栋2门206室。委托代理人王叶,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志超,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许子生,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敏、徐爱云、徐黎、徐萍诉被告徐爱国、刘丽君,第三人高志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敏、徐爱云、徐黎、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