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郭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文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