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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坤与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第八工程处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坤,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杨坤,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斌,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系四川省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以下简称省四建八处)。法定代表人曲秋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四建)。法定代表人任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一案,凤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凤人劳仲案字(2014)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省四建八处、省四建未按生效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坤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8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省四建八处、省四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省四建八处、省四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省四建八处执行回案款18375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杨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凤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凤人劳仲案字(2014)60号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杨坤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