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唐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韩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韩某,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文员,(父亲韩荣辉家)。委托代理人张峥嵘,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睿,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某,无业。原告韩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峥嵘、陈睿、被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有生育。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互不信任,联系沟通太少,婚姻难以维持,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顾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也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双方没有矛盾,原告所述的情形不存在,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顾某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有生育。双方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亦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近10个月时间原告保管被告工资卡,支配双方的收入开支。后因小孩流产一事,双方出现了一些隔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告及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本案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将工资卡给原告保管支配,说明夫妻间相互信任、相互敬爱,双方之间没有重大矛盾和冲突。因孩子流产一事,虽然双方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庭审和调解中被告再三表明了珍惜夫妻感情的态度,认为虽然原告现在离婚要求比较坚决,但通过被告的努力并不排除双方能重修旧好的可能。婚姻非儿戏,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正确处理双方矛盾,在生活中互相沟通,互谅互让,共同搞好家庭建设。原告称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要求与被告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蒋晓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