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振奎与王洪梅、孙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奎,王洪梅,孙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704号原告孙振奎。委托代理人李云鑫,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梅。被告孙晓玲。原告孙振奎与被告王洪梅、被告孙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振奎诉称,2014年5月14日,被告王洪梅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被告孙晓玲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共计399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振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振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