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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六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六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县甘招乡。被告:张某某,男,43岁,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卧虎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明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亚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