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六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六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喀左县甘招乡。被告:张某某,男,43岁,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卧虎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明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亚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