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华英与朱建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英,朱建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103号原告华英。委托代理人华诚,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春。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了原告华英与被告朱建春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华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