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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华英与朱建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英,朱建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103号原告华英。委托代理人华诚,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春。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了原告华英与被告朱建春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华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