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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文才与邓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才,邓志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380号原告李文才,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邓志华,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才与被告邓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文才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