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吕永康与河南富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康,河南富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吕永康。被执行人河南富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吕永康申请执行河南富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