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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488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韦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廖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