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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慧超与天天快递郑州新郑分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慧超,天天快递郑州新郑分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73号原告马慧超,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甫,河南省新密市苟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天快递郑州新郑分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超诉被告天天快递郑州新郑分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超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慧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慧超承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