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多利与方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多利,方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853号原告王多利,男,汉族,民勤县人,农民。被告方国华,男,汉族,民勤县人,农民。原告王多利与被告方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博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3日,被告方国华向原告王多利借款15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1张。2015年4月10日,被告方国华与原告亲戚任慧芳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确定该15000元债务由被告偿还。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绝。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该笔借款由我与任慧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用,并且现金是从任慧芳大舅刘理光处取到的借款。我与任慧芳离婚时商定该笔债务由我偿还属实,但我现在无偿还能力,现我认为该笔借款应由我与任慧芳二人共同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多利与被告方国华原系亲戚关系。2013年11月3日,被告方国华向原告王多利借款15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1张。2015年4月10日,被告方国华与原告外甥女任慧芳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确定该15000元债务由被告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据,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方国华与任慧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王多利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民事调解书予以证明。被告辩称该笔借款应由其与任慧芳共同偿还,但被告方国华在与任慧芳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向王多利的借款15000元由被告方国华负责偿还,原告对此亦无异议。现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被告方国华向原告王多利偿还150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多利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