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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民三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林尧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尧,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桂市民三终字第1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尧,个体职业。委托代理人邓光荣,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时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林尧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4)叠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媛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霞、刘中心参加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林尧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二、上诉人林尧赔偿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00元;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林尧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退回上诉人林尧25元,由上诉人林尧负担325元;四、上述应付款项赔偿义务人应于2015年7月22日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4)叠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自动撤销。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刘媛媛代理审判员  周 霞代理审判员  刘中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妮丽上诉人(原审×告)林尧,男,1969年8月24日生,瑶族,现住广西恭城县瑶族自治县莲花镇莲花一街14号。被上诉人(原审×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案由:上诉人林尧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写明案件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写明协议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媛媛审判员周霞审判员刘中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叶箐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