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贤志与刘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志,刘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14号原告:王贤志,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刘敢,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王贤志诉被告刘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贤志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贤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贤志负担。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克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