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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房屋管理所与陈树熊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树熊,广州市白云区房屋管理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树熊,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木德,所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树熊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房屋管理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树熊超过法定上诉期间提交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陈树熊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退回上诉人陈树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穆 健审 判 员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原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