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雷强与吴东东、张雷英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吴某甲,张某某,吴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49号原告:雷某,男,汉族,1967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贺明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男,汉族,1993年7月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7年10月2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吴某乙,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吴某甲、张某某、吴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雷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