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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德秀与郝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秀,郝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秀,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郝万庆,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秀与被执行人郝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德秀于2015年1月2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郝万庆给付借款6122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郝万庆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刘德秀鉴于上述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