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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贵山与李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山,李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李贵山,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李福山,男,住古浪县。本院��执行申请人李贵山诉被执行人李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贵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福山给付借款15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福山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贵山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古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贵山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福山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