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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诸应明与童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应明,童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诸应明,男,1965年8月14日生,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童宗祥,男,1975年12月14日生,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诸应明与童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童宗祥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润发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童宗祥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润发支行6217XXX098存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俊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