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执字第8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吴桐树与田立娟借款纠纷一案(2013)围执字第885-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桐树,田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885-4号申请执行人吴桐树。被执行人田立娟。关于吴桐树与田立娟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围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冻结了被执行人田立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0411000901010334750)上的工资每月1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田立娟不在中国工商银行发放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立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041100090101033****)的工资每月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