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云绑架,王云强奸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00号罪犯王云,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作出(2001)渝二中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犯绑架罪、强奸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云的无期徒刑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2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7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王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王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