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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潘维兵与魏见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维兵,魏见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潘维兵。被执行人魏见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维兵与被执行人魏见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002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0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徐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