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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0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钟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106-2号申请执行人钟XX,居民。被执行人陈XX,居民。本院在执行钟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华执字第00106-1号执行裁定书,经临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了陈XX在临湘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个人股权(股本金)人民币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陈XX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30万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