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代成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代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18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代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代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8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宋代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宋代成与被害人陈某某同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后被告人宋代成趁陈某某熟睡之机,在床垫下窃得现金人民币2,025元。后被害人陈某某及其朋友在浦东新区***号***浴室内找到被告人宋代成并报警,民警将被告人宋代成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被告人宋代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均无异议。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宋代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代成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宋代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宋代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上诉人宋代成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宋代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上诉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斌.代理审判员 许 军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