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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静辉与黎国文,徐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静辉,黎国文,徐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13号原告梁静辉,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罗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黎国文,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徐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共同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静辉诉被告黎国文、徐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2855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2830元)。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德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