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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平果县鹏润酒业经营部与梁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果县鹏润酒业经营部,梁芳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平果县鹏润酒业经营部。经营者韦润流,个体户。被告梁芳林,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翔宇,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原告平果县鹏润酒业经营部与被告梁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必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果县鹏润酒业经营部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果县鹏润酒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平果县鹏润酒业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蓝必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荣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