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董毅与鞍山市共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毅,鞍山市共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董毅委托代理人:靳晓红,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淑贤,辽宁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共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解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青,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毅诉被告鞍山市共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余款返还原告。审 判 长 庞晓林人民陪审员 胡丹露人民陪审员 郝 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畅诚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