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荣习早诉仙桃市棋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新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06-2号原告荣习早,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棋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国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新堂,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习早与被告仙桃市棋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新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荣习早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棋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新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习早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棋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新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习早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棋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新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荣习早负担。审判员 陈爱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