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涂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被告涂某某,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王伴伴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朝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