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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涂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被告涂某某,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王伴伴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朝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