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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杰与XXX、张叶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杰,XXX,张叶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45号原告刘杰,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XXX,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张叶娜,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XXX、张叶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X、张叶娜银行存款合计九万九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