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潘景岳与李争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景岳,李争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52号原告:潘景岳,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争战,曾用名李二高,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田执林,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景岳与被告李争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景岳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景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潘景岳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