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翔执字第004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王小龙、岳少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王小龙,岳少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翔执字第0043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贾红军,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小龙,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岳少康,男,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王小龙、岳少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小龙、岳少康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岳少康在工行凤翔县支行秦凤路分理处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少康在工行凤翔县支行秦凤路分理处的工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