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特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建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特字第00019号申请人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经济开发区金湖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吴彦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建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戴楼镇工业集中区科建路3号。法定代表人汪自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建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建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潘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君 关注公众号“”